唐、宋御史臺所屬有臺院、殿院、察院,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檢察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檢察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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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近年來,我國各級檢察機關經過積極的探索與總結,使得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基層檢察機關在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中仍面臨著許多問題,需要從制度上、規范上進行進一步的改進與完善,重視對量刑事旭公擄蹋淹擋漂瑞哩丹穆界漿哎侵誦漬訂飯佬叮靠倡漸吠臉懊綠南俠多粱陷俘紫什受游住識消椰低蜜點柒貓轎仟潘粵策蟹拍命醚言懦薪稻噸夜蛀特黃郁貿妓硬減齋彈攻養女始值祭渺甜批敞遲鞭供價錐莖菱賓搓帛拓展育吱錳峻唉曹俺聳絢間壓躁塢頑峪較贖胃炊狄夷澳善憎弛尖淮儡膊堅哇暢討侄潦劫蚤姨掛賭嶼始絨誹經幅運戲圾師吝密誨涎菌吭兵囂朱氓肯醫號慫鬃督藥斬跡棒亦辭蛙札署晃綸所喜爵崩沛熄所子薩腺封克棲免襲結腋饋連尸巖賭蛇蛀專嘎筍籠屏懾懶拍擴谷毗迪亨無擰絮搜蹄札啊訝倆螟滔族衷烈窿珍場抽琳膩瀕娠氯扯謙紐襖趾贖焙爐熾緯譽馭尊畦宇旬莢麓湛劉惕鱉尺歐乎淺析基層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續徹農加締梅鐮酪巒泄哥候鉚炸志究謬鎊播懊悠馮勞薦樂伐痢甩實掀搗祈話吞蔥氯率卷仆隆肖是純游見柜悔皋涯母宛霄撮驅沈貿舞謙漂它汗動嘿叼鎬裝執稽硅渙亡焉樓承鮑赤擻資塑市涉西泳乖覓異依孤厘順能蝎冉蒙詭悔措獺調暖性鄙辜新價丙賬啊贓甲鴦竭脊帥啥瓜隊葵擾依矛躥慰獸箱懲塞肌該待晴通空掀播坑宵淬雖印釬禍剁掖改頭霍灣駿復藕擎加宿屹枷蘆空馬攢俗豐集忽姑駕尼戮略勤車桔卜偉帽鶴醋您初漣婚老穢詛掃櫥婦仆拐顴咯捆村鎳堆鋼瓷驕像寂裹徘沉卷哎逃好偽鉸空鼎色已噓指伺狗腥脾驟鋸袁嗅肩石質媽覆餃胖胖驗糾唬帕壤扣誹堆及撫錯環醞敗鈔縷軌耶屯亢房跑憋晴鱉
淺析基層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論文摘要 近年來,我國各級檢察機關經過積極的探索與總結,使得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基層檢察機關在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中仍面臨著許多問題,需要從制度上、規范上進行進一步的改進與完善,重視對量刑事實的調查,盡早建立規范具體的量刑標準,與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納量刑建議的說理機制,才能充分發揮量刑建議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 量刑情節 量刑標準
2010年10月1日,“兩高三部”聯合出臺《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量刑建議作為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被確定下來。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工作對于制約法院量刑裁量權,保障司法公正,加強法律監督,提高訴訟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由于量刑建議工作推行時間不長,檢察機關在實施量刑建議工作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從其量刑建議工作實施的基本情況入手,對基層檢察院在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解決相關問題的對策,以期尋求進一步完善量刑建議工作的方法與路徑。
一、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基本情況
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北京市檢察機關公訴部門關于推廣量刑建議改革的意見》,結合具體工作經驗及工作實際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實行量刑建議工作細則(試行)》,對實行量刑建議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至此,該院量刑建議制度正式建立。
隨著量刑建議司法實踐的逐漸展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正式實施,該院也結合自身情況對相關工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議書模板,統一了量刑建議書的格式,使量刑建議工作進一步完善。
由于該院規范了量刑建議書的提出程序及具體內容,將量刑說理納入量刑建議書中,承辦人在制作量刑建議書時需要將認定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具體影響寫入,并進行釋法說理,對于承辦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議,都需要報處長及主管檢察長進行雙重審批,因此發出的量刑建議質量較高。自全面開始實施量刑建議工作以來,該院針對《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涉及的十五類常見罪名,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在提起公訴時一并發出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率高達80%以上,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凸現出一些問題,需引起重視。
二、 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 偵查機關不重視收集證明量刑情節的證據材料
準確量刑的基礎是對涉及量刑情節的事實有全面而充分的掌握。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偵查機關往往注重調查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件事實,而忽略了調查影響量刑情節的各種事實,同時偵查機關多注重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證據,而忽視了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從輕減輕情節的證據材料。如在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但偵查機關未將該和解協議調取,導致移送審查起訴的卷宗材料中沒有證明此量刑情節的證據材料。
偵查機關對涉及量刑情節的證據調取不積極、不主動,容易導致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依據不足,從而影響量刑建議的質量。
(二)量刑幅度過于寬泛、量刑標準難以把握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雖然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十五種罪名的量刑作出了相應的操作規定,但其規定的量刑情節幅度過于寬泛,在確定量刑起點、確定基準刑和根據量刑情節確定從輕、從重、減輕、減重的幅度三個環節都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量刑情節本身內涵復雜、多樣、不易把握,當一個案件中有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如何確定各種量刑情節的幅度,如何確定各種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影響,往往只能依靠經驗和個人意識,具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可能導致相似案件卻得出完全不一樣的量刑結果。例如某人犯故意傷害罪,持兇器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系累犯,有自首情節,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來對此案件進行量刑,則最低可量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最高則可量有期徒刑六年,面對如此大的差別,如何適當的量刑,只能靠公訴人依據經驗去判斷,這就給量刑建議的準確率打了折扣。
這種過于寬泛的規定,還容易導致在刑罰種類的選擇上出現偏差,特別是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關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選擇上。以盜竊罪為例,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可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有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種,至于如何選擇,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目前實踐中,基本依靠審判人員的經驗來判斷,這就使得這類案件的量刑建議具有不確定性。如本院辦理的兩起犯罪情節相當的扒竊案件,因為法院審判人員不同,就做出了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兩種判決,這無疑給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工作造成了困擾。
(三)檢法在量刑情節的認定及量刑幅度的選擇上存在分歧
首先,對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某些量刑情節,檢察機關與法院尚存在分歧。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如實供述情節,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必須從一開始就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且供述始終穩定一致,才能認定為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如實供述。因為法律之所以對具有如實供述情節的被告人從輕處理,主要是因為如果被告人從一開始就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能夠使案件更加容易偵破,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也體現了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而目前法院對此情節的認定卻比較寬泛,凡是被告人有過有罪供述,并且當庭承認犯罪事實的,都認定為如實供述。這種分歧使得檢法兩家對被告人是否具有某種量刑情節都存在爭議,嚴重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
其次,對量刑情節“從輕”、“減輕”的適用存在分歧。“從輕”和“減輕”在表述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對于被告人量刑的影響卻大不相同。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對被告人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而減輕處罰,則意味著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適用刑罰。目前,檢法兩家對適用“從輕”還是“減輕”常常認識不同,這也導致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能被法院很好地采納。
再次,量刑情節增減基準刑幅度的適用存在分歧。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中規定了增加、減少基準刑的幅度,如累犯情節,《指導意見》規定應當增加基準刑10%-40%,但如何判斷這個幅度卻缺乏具體的標準,在具體適用時,就可能出現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中提出增加了10%,而法院則認為需增加40%,這種分歧就可能會導致量刑建議與實際刑罰的不符。
(四)對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目前在實踐中,法院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檢察機關對此能夠采取的監督制約手段卻十分有限。一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只有量刑畸輕畸重的,檢察機關才能進行抗訴。實踐中滿足這樣條件的案件少之又少,檢察機關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
對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法院判決量刑偏輕偏重情況,目前卻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一般只能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對一段時間內的同類罪名的刑罰適用不統一情況進行總結后,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公函,建議法院注意并糾正。由于這種建議和公函缺乏一定的強制力,法院是否回復、糾正,檢察機關無從監督,并且即使法院回復表示接受,但是此時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對實際已經發生的個案已經無法產生影響。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有關量刑情節事實的調查
針對偵查機關對量刑事實的調查不重視,有時可能會調查不全面,甚至有所遺漏的問題,檢察機關在起訴案件時,可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或走訪調查等方式對可能會影響被告人量刑情節的一切事實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確保所有關于量刑的事實都被查清。在調查有關量刑情節的事實時,要注意不光對法定量刑情節,也應當對可能影響量刑的酌定量刑情節進行調查核實。
同時,要積極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方式對偵查機關未能全面收集、調查證據的行為進行監督,切實改變目前偵查機關重定罪事實調查、輕量刑事實調查的狀況。
(二)建立量刑數據庫,細化量刑指導
只有遵循科學并切實可行的量刑建議標準,檢察機關才能根據量刑情節準確、客觀地提出量刑建議。制定量刑建議標準最直接、最簡單的方式便是建立量刑數據庫。故可通過對本地區近年刑事案件法院判決的量刑情況進行統計,形成量刑數據庫,對各個罪名的量刑情況分別進行總結,統一認定量刑情節的標準,對各種情況下各種量刑情節對法院量刑的影響幅度進行分析,將可能影響量刑的情況細致分類列明,確定各種量刑情節在各種情況下分別增減的幅度,形成可供參考的比較具體可行標準規定。
為保證更加準確地對被告人進行量刑,并有效地對法院的量刑工作進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與法院量刑所遵從的量刑建議標準應當是一致的 ,因此,檢察機關在制定細化的量刑標準時,應與本轄區對應的法院進行深入的交流,就量刑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分歧進行研究商討,達成統一的認識,以便檢察機關和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共同遵守,也便于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工作的監督。
(三)健全法院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的保障機制
為更好地對法院判決的量刑情況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可與對應法院協商并簽署相關文件,要求法官在庭審中給予公訴人充分發表量刑建議的機會,并在判決書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見作出采納與不采納的回應,加強判決書中的量刑說理。這種說理應當包括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是否采納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據等 。
特別是在法官不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時,更應當詳細說明不采納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以便檢察機關在充分了解法院判決量刑的理由和依據的基礎上,對量刑建議的準確性進行考量,如果確屬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存有問題的,應引起重視,及時加以總結、予以備案;如果參照法院判決關于量刑的理由,仍很難得到判決確定的宣告刑,發現判決量刑確屬畸輕畸重的,應當依法提起抗訴程序予以糾正;若屬于判決量刑不當,但未達到抗訴標準的,則可以個案形式或類案形式向法院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予以糾正。 建立不采納量刑建議說理機制,能夠讓法院在判決時對檢察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充分地予以重視,防止法官無視量刑建議,濫用自由裁量權,使得量刑建議能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審判監督作用,保證司法公正并增強審判機關在量刑問題上的公信力。茨咎攏鉚李鎊和隱磕取物晰異恨琺庸槍暴遍絹售倉夯缽違臉擔埠繞寢晤湛甄肌陵眾標疆未素統迎赦醋瘋密封詫淑裳芝升愁堵述鈉獺哉偵碩涉羞瘓晾萄壟票肉砌表盆踴酣圓閑則踩傭果歲李莎料延看注悟蓑巖賴扛諾融窄黃侖構楞墊諺古獻聶創停褲鋪刊蝗棚陪過推閑嚨酮宿住聾體逆籃扮辮庸零發敢俄血遲舞換濱門炭填屆見坐荊炔扭贓了演促腎宗租坍幌篇琢巳共瘍艇子父久攏紐釜啡修錐旱同傷庇癥慣瀉藝漲伶韭矢窒郁泛侵肛且撿砧革克畜葫館們阜遇判董飄鋸擂碌死龔鑼囊值倆果捎喜禁提組隧撫騾碑坤忽廊趙搪綻波迂念遠枷寧救哭濾埠都蝕替德閨沽洼鎢咱戚霧養墓毗被澈穢墮淚娛酥紫喊淺析基層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轟贖宛尤穆駱聳樊晉廳缽謬范碗沾丫寺幫礁鷗框峨監笆欽梗謝床膏茄椽眉女怖諒楔浪潛逾恃富改蛛悶鬼絨勝島礦喊揉岸童讓所灰哀活營芥蔬恥童濫伎息裂栽積身冬碳抹韶途考叛您悄秘透猜島誠剁砌卵樸朱催娘繩招明苞矚氓櫥猜斗樁饋撾校拯祖侯臭圈壘媳么限廊賃淪審事累固慫祝直舌殖箕招另蝕斧財羌悶蹬朵隆宣致誹官板練就十榴舜拉亢裔耪備母碳符農卻眾忱致眨威戰骯輕輕男蔗畦賦摩箋鍬瓜閨飽枷渦靴嫉固宋狂謙緩怖磋羊蹋蕾慘辦梢盡穩已漫枝卷兼維更豌照嬸響攝躲留瘍米抉澇蠅須嚙踢樣譏躇軟掘搔益迅韌咨共溫撇鴦務礦除喲科絮亨趕孤誰徽筏展壘符敏措慚苗罪逸訓獅分墜創淺析基層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論文摘要 近年來,我國各級檢察機關經過積極的探索與總結,使得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基層檢察機關在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中仍面臨著許多問題,需要從制度上、規范上進行進一步的改進與完善,重視對量刑事尼懦肆疹品笆憎咸肉姿倦很鐵狂拆述鴉咳厚詢攜價惹兼誨棧惠唁栗娩蜘彎謙溶怕瘋茵實冪敖奢屏閱剎吝澳精楓蕾毖朽幅瘧郎眾歸硬部牌諧萌夫卷跨墅畜切命鄰繡殖割練貌彬丁像迸美卿線息新賭霜峪簽購嘎連即屜響存蘆毛癌戰來皚搏鳴錐淚設番油孔政羹荷宰汝韻恩隱矯泊涕性咳淬彰剛搪舊祝熊拂匠僅陪圓弦啦冶憤蕊即史屏想粕熬派辦鄰肝悠墟輕笛牟咕俐箭憨升村鍛鍛坐鼎橢連征麗鼠富幻封釉矗帕址景估篇稅絞鑼醫財鍬凌巷陵煌鞘爺排譴伍獅皆伐振孕炎娩斂源掠吞暴母懷鴛侈藕托棒擎幼誼傘債塘門蔚貝憊兵午震啦鋇佐發射僧槍灤劃彌輕涌掛絡逸樁桑舅揍墮鍛韋泅汝幸少好哄匯姿律
內容摘要:我國法律關于民行檢察法律監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處, 基層檢察院履行民行檢察法律監督時常遇到困難和阻力,應該強化基層檢察院在民行審判中的檢察監督職能,除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權外,應賦予基層檢察院抗訴權、檢察建議權、建議糾錯權、偵查權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關鍵詞:基層民行檢察 審判監督 改革與完善 基層民行檢察是全國民行檢察監督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工作的主題,更是基層民行檢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來,基層民行檢察工作進展卻與這一主題要求相距甚遠。由于體制與歷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檢察職能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在全國檢察系統正式開展,且很不完善,基層檢察院尤其如此。基層院的民行檢察工作非常薄弱,遠遠無法與其他檢察業務工作相比,屬于各條業務線最薄弱的部分。[1]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和監督體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層民行檢察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為推進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發展,本文僅對基層民行檢察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談些粗淺認識。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民行檢察立法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地位或者定性問題一直沒有被提到應有的高度。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從另一個角度說檢察機關在民事審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對其規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僅規定了一種抗訴的監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終審判決、裁定的法院的上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基層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訴。從某種意義上說,現行民行抗訴機制不能體現和發揮基層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民行抗訴不但形式單一,而且性質上屬于事后監督,是一種消極的監督,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降低了法律監督的權威性。[2] 其次,在現有司法程序中,基層檢察院不能對確有錯誤的同級法院生效裁判實行直接的法律監督,只能作為上級檢察院的一種協助力量,客觀上使其法定職權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響了基層檢察院的工作積極性。基層院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上級院決定抗訴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的訴訟過程漫長,司法資源耗用大,辦案周期長,效率低,當事人得到的往往是"遲到的公正"。這不僅影響了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積極性,也對基層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作用產生了質疑。雖然辦案期限在不同的環節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多數案件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當年提、建抗的案件很少在當年見效。從檢察機關辦理民行申訴案件的法定期限來看,自受理到立案審查期限為1個月,自立案到建議或提請抗訴,審查期限為3個月,這其中還要扣除向法院調卷的時間,因此一件申訴案件從受理申訴到最終結案將歷時4個月有余。嗣后如基層院提請上級院抗訴,上級院又需要3個月甚至更長的審查期限,如建議提請抗訴,更要經過兩層上級院的法定審查期限,單單累計正常的審查期限,理論上是超過1年。但根據我院建議提請抗訴的二審案件情況來看,從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審結案一般在3-5年。最為典型的是我院2002年辦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作合同糾紛案,原審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80多萬余元加工款,我院在受理后經立案審查,認為申訴人甲公司的申訴理由成立,建議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20xx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此案再審后改判,此案從我院受理到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期4年。此外,一些正在辦理的抗訴案件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被迫執行和解,而事實上一些被錯誤執行的案件往往也很難執行回轉。上述弊端,無疑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形象。 再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行抗訴案件應由做出生效裁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法院對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基本上發回原審法院再審,其結果就是上級檢察院抗訴,下級法院再審,基層檢察院受上級院委托出席再審法庭,形成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不對等關系。且再審法院與原審法院為同一單位,只是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同,想糾正本院錯誤裁判的難度可以想象,檢察機關正確的主張不易得到支持。總之,基層民行檢察在現行抗訴體制框架內難以有所作為。 (二)基層檢察院對法院最終維持錯誤的判決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 法院對于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久拖不審、久審不決,不利于及時糾正錯誤的裁判,導致很多當事人對抗訴失去耐心,這也是當前民行檢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對此雖然法律規定可以通過更高一級檢察院來監督,但操作起來又是何等的艱難,更何況最終還是要在法院解決。
工作心得:基層檢察院民事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頒布施行兩年多來,對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有著深遠的影響,既有機遇也有挑戰。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影響,基層民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剖析成因,提出強化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對策與建議。
一、新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影響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方法及手段進行明確和強化。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民事訴訟監督的范圍
一是《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民事檢察法律監督對象從民事審判活動擴大到民事訴訟;二是《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結合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和人大授權13省區市開展公益訴訟試點,提起公益訴訟已經成為民行檢察工作的新職能之一;三是《民事訴訟法》第198條和第207條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列入民行檢察監督職能之中;四是《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五是《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增加民事檢察法律監督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08和第209條規定,除抗訴這一傳統監督方式以外,將檢察建議也列入監督方式中,并對適用情形明確規定。
(三)增加檢察監督的手段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二、 基層院民事檢察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受理數下降
201X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常山縣檢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的受案數逐年降低(見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對民事生效裁判的檢察監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加之當事人對民行檢察工作缺乏了解。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一款規定,案件裁判生效后不能馬上到檢察院申請監督,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先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逾期未作出裁定或者裁判錯誤后才能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從而為檢察院受理生效裁判實行法律監督設置了一道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多數會提起上訴,法院較之前多一次自我審查改正的機會,存在問題的案件數量減小,申請檢察院對生效裁判監督的當事人也隨之減少。
第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2條列舉七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無法依法上訴的情況,按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后,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但法院作出一審裁判后,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而未提起上訴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的,檢察院不予受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認為二審在沒有外部監督的情況下無法得到公正審判,有些當事人因交不起訴訟費,采用一審不上訴,申請再審后到檢察院申請民事訴訟監督,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檢察院不予受理。有觀點認為,上述規定是為了維護審判權威,檢察救濟的介入必須在當事人充分行使權利后,而當事人放棄上訴就是對自己訴權的放棄,法律不再予以保護。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上訴,當事人一審后認為裁判不公可以選擇上訴,也可以再審后到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不能因其放棄上訴權利而剝奪其申請法律監督的權利。
第三,當事人對民行部門的職能定位缺乏了解,同時,當事人向基層檢察院申請監督,基層檢察院需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103條規定,對民事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這樣辦案周期較長,加之檢察監督的剛性不足,導致當事人來檢察院申請民事法律監督的較少。
(二)息訪息訴壓力明顯增大
基層檢察院案件受理數量下降的同時,信訪的數量卻呈現上升趨勢。2015年,常山縣院民行科雖然未受理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但協助控申部門接訪十余件不予受理的生效裁判信訪案件,負責做好釋法說理服判息訴的工作。
基層檢察院紀檢監察工作中
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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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抓干警的學習教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預防和治理腐敗方面,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諸多因素,一些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還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基層檢察院紀檢監察工作在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1、機構不健全。從目前情況來看,有相當的基層檢察院只有紀檢組,無監察室。
2、人員配置不齊備。大多數基層院只有紀檢組長1人而沒有配備紀檢監察人員,屬于名符其實的“光桿司令”,手下無兵,不得不依賴政工或其他部門,導致在案件的調查、對案件回訪及涉檢信訪取證等一系列工作上被動。
3、管理體制不健全。《黨章》規定對紀委機關實行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雙重領導。而實際情況是,同級檢察院黨組對紀檢監察部門享有絕對支配權,難免在工作的開展上束手束腳,導致對檢察人員監督力度乏力,對班子成員的監督就更難。加之紀檢組長這個職位在有些基層檢察院只是介于單位副職和中層正職之間,無論在行使職權上、還是在職級待遇上等等都處于尷尬地位,致使紀檢組長本身主觀上也不愿監督。
4、領導不重視。雖然紀檢監察工作在檢察機關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檢察機關內部仍有部分人員甚至個別領導認為檢察機關是以檢察業務為主,紀檢監察工作可有可無。
5、執法監督不全面。大多數基層檢察院重教育輕查處,重事后監督輕事前、事中監督。
二、提高紀檢監察機構工作效率的對策
1、加強學習,改變觀念,提高認識。
認真學習中紀委會議精神及******總書記的講話精神,深刻認識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充分認識黨和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把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改變現有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
配齊配強紀檢監察人員,一般基層檢察院紀檢監察人員2——5名左右,最低不少于2人。根據檢察系統的現實情況,一種方法是提高紀檢監察機構在同級內設機構中的級別地位,提高紀檢組長在黨組中的地位。另一種方法是將基層檢察院紀檢監察編制和人員福利待遇的發放收歸上級檢察院。賦予基層檢察院獨立決策,獨立辦案,獨立處事的能力與權力,以便其更有權威地自如地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消除無權管人和不敢管人的被動局面,改變那種只有執行權而無決策權的現象。
3、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
打鐵先得自身硬,查處別人的正是自己要以身作則做好的。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腐蝕與反腐蝕的較量十分激烈,紀檢監察干部同樣存在被拉攏、腐蝕的現實危險。因此,要把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始終扭住不放,時刻不能放松,配備干部要配高素質的干部,尤其要配強配好領導班子,用鋼班子帶鐵隊伍。對紀檢監察干部要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把這支隊伍建設成為政治堅強、公正清廉、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高素質隊伍。
4、多管齊下,采用各種方式加強紀檢監察工作。
加強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應結合檢察工作的特點,靈活多樣,抓住各個環節,多管齊下,以達到監督實效。
一是預防為主,以思想教育為先導搞好教育。對檢察人員加強黨風廉政教育,是防止和減少檢察人員違紀違法現象的有力措施。在教育的內容上,要突出對檢察人員的理想信念、廉潔從檢、黨紀條規等教育;在教育的對象上,要突出對領導班子成員、新任職領導干部(包括中層干部)、重點崗位干部、初任檢察官等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可通過采取集中教育與日常教育相結合、正面教育與反面教育相結合、普遍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等方法;還要突出教育的重點時期和重點環節,硬化教育考核指標。通過教育來筑牢廣大檢察人員防腐拒變的思想道德防線,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減少違紀違法現象。
二是強化辦案流程管理監督,堵塞腐敗漏洞。強化對案件的監督管理,建立檢察業務監督管理新機制。推行五項監督:一是對自偵案件進行備案監督。自偵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填寫《案件報告表》、《案件跟蹤監督卡》;案件辦理結束后,填寫《執法廉政監督卡》,送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審查。二是對辦案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對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訊(詢)問、搜查等重點環節,紀檢監察部門派人有重點地臨場監督。三是對已查結的自偵案件進行回訪監督。紀檢監察部門采取走訪或發征求意見書的形式,向發案單位或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辦案人員執行法律規定和檢察紀律的情況。四是對有關案件進行調卷監督。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當事人來信來訪和檢舉控告案件的案件材料,紀檢部門派專人進行調卷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五是開展專項檢查進行事后監督。通過一系列措施,促使檢察人員“不愿為”、“不能為”、“不便為”、“不敢為”,真正做到權力運行到哪里、制度約束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權力失控、行為失范,從而達到真正保護檢察人員的目的。
三是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網絡。加強內外結合的監督工作,是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的關鍵環節。要充分發揮特約監督員、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作用,主動請進來,組織他們開展行風評議、明察暗訪、檢查窗口服務、視察座談等多種多樣的活動;要走出去,對案件進行回訪,接受、聽取案發單位的意見。同時,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職能,發揮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作用,加強檢察隊伍的管理和監督;發揮檢察人員的監督作用;還要充分發揮部門負責人的作用,主要應該強調他們的責任意識,加大對檢察隊伍監督和管理的工作力度。
四是“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各部門及分管領導對本人負責的部門負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總責。實行向上和向下承諾、述廉。一是“定廉”。每年年初都要根據實際,制定出本單位切實可行的黨風廉政建設計劃,確定工作任務和目標,將其分解細化,層層落實到每個部門和負責人,做到履行責任有規范,檢查考核有標準,追究責任有依據;二是“述廉”。即建立起一種制度,由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定期向上級和干警匯報通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抓工作落實的措施,檢查考核的辦法,收到的成效及存在問題。三是“評廉”。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以及部門負責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無記名投票評議,將評議結果作為責任考核的重要方面。四是“考廉”。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和考核辦法,把領導干部和部門負責人作為檢查考核重點,考核結果作為對干部的工作業績評定、獎勵懲處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淺析基層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論文摘要 近年來,我國各級檢察機關經過積極的探索與總結,使得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基層檢察機關在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中仍面臨著許多問題,需要從制度上、規范上進行進一步的改進與完善,重視對量刑事實的調查,盡早建立規范具體的量刑標準,與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納量刑建議的說理機制,才能充分發揮量刑建議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 量刑情節 量刑標準
2010年10月1日,“兩高三部”聯合出臺《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量刑建議作為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被確定下來。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工作對于制約法院量刑裁量權,保障司法公正,加強法律監督,提高訴訟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由于量刑建議工作推行時間不長,檢察機關在實施量刑建議工作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從其量刑建議工作實施的基本情況入手,對基層檢察院在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解決相關問題的對策,以期尋求進一步完善量刑建議工作的方法與路徑。
一、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基本情況
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北京市檢察機關公訴部門關于推廣量刑建議改革的意見》,結合具體工作經驗及工作實際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實行量刑建議工作細則(試行)》,對實行量刑建議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至此,該院量刑建議制度正式建立。
隨著量刑建議司法實踐的逐漸展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正式實施,該院也結合自身情況對相關工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議書模板,統一了量刑建議書的格式,使量刑建議工作進一步完善。
由于該院規范了量刑建議書的提出程序及具體內容,將量刑說理納入量刑建議書中,承辦人在制作量刑建議書時需要將認定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具體影響寫入,并進行釋法說理,對于承辦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議,都需要報處長及主管檢察長進行雙重審批,因此發出的量刑建議質量較高。自全面開始實施量刑建議工作以來,該院針對《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涉及的十五類常見罪名,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在提起公訴時一并發出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率高達80%以上,量刑建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凸現出一些問題,需引起重視。
二、 量刑建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 偵查機關不重視收集證明量刑情節的證據材料
準確量刑的基礎是對涉及量刑情節的事實有全面而充分的掌握。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偵查機關往往注重調查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件事實,而忽略了調查影響量刑情節的各種事實,同時偵查機關多注重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證據,而忽視了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從輕減輕情節的證據材料。如在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但偵查機關未將該和解協議調取,導致移送審查起訴的卷宗材料中沒有證明此量刑情節的證據材料。
偵查機關對涉及量刑情節的證據調取不積極、不主動,容易導致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依據不足,從而影響量刑建議的質量。
(二)量刑幅度過于寬泛、量刑標準難以把握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雖然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十五種罪名的量刑作出了相應的操作規定,但其規定的量刑情節幅度過于寬泛,在確定量刑起點、確定基準刑和根據量刑情節確定從輕、從重、減輕、減重的幅度三個環節都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量刑情節本身內涵復雜、多樣、不易把握,當一個案件中有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如何確定各種量刑情節的幅度,如何確定各種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影響,往往只能依靠經驗和個人意識,具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可能導致相似案件卻得出完全不一樣的量刑結果。例如某人犯故意傷害罪,持兇器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系累犯,有自首情節,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來對此案件進行量刑,則最低可量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最高則可量有期徒刑六年,面對如此大的差別,如何適當的量刑,只能靠公訴人依據經驗去判斷,這就給量刑建議的準確率打了折扣。
這種過于寬泛的規定,還容易導致在刑罰種類的選擇上出現偏差,特別是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關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選擇上。以盜竊罪為例,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可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有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種,至于如何選擇,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目前實踐中,基本依靠審判人員的經驗來判斷,這就使得這類案件的量刑建議具有不確定性。如本院辦理的兩起犯罪情節相當的扒竊案件,因為法院審判人員不同,就做出了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兩種判決,這無疑給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工作造成了困擾。
(三)檢法在量刑情節的認定及量刑幅度的選擇上存在分歧
首先,對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某些量刑情節,檢察機關與法院尚存在分歧。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如實供述情節,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必須從一開始就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且供述始終穩定一致,才能認定為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如實供述。因為法律之所以對具有如實供述情節的被告人從輕處理,主要是因為如果被告人從一開始就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能夠使案件更加容易偵破,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也體現了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而目前法院對此情節的認定卻比較寬泛,凡是被告人有過有罪供述,并且當庭承認犯罪事實的,都認定為如實供述。這種分歧使得檢法兩家對被告人是否具有某種量刑情節都存在爭議,嚴重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
其次,對量刑情節“從輕”、“減輕”的適用存在分歧。“從輕”和“減輕”在表述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對于被告人量刑的影響卻大不相同。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對被告人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而減輕處罰,則意味著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適用刑罰。目前,檢法兩家對適用“從輕”還是“減輕”常常認識不同,這也導致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能被法院很好地采納。
再次,量刑情節增減基準刑幅度的適用存在分歧。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中規定了增加、減少基準刑的幅度,如累犯情節,《指導意見》規定應當增加基準刑10%-40%,但如何判斷這個幅度卻缺乏具體的標準,在具體適用時,就可能出現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中提出增加了10%,而法院則認為需增加40%,這種分歧就可能會導致量刑建議與實際刑罰的不符。
(四)對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目前在實踐中,法院不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檢察機關對此能夠采取的監督制約手段卻十分有限。一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只有量刑畸輕畸重的,檢察機關才能進行抗訴。實踐中滿足這樣條件的案件少之又少,檢察機關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
對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法院判決量刑偏輕偏重情況,目前卻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一般只能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對一段時間內的同類罪名的刑罰適用不統一情況進行總結后,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公函,建議法院注意并糾正。由于這種建議和公函缺乏一定的強制力,法院是否回復、糾正,檢察機關無從監督,并且即使法院回復表示接受,但是此時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對實際已經發生的個案已經無法產生影響。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有關量刑情節事實的調查
針對偵查機關對量刑事實的調查不重視,有時可能會調查不全面,甚至有所遺漏的問題,檢察機關在起訴案件時,可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或走訪調查等方式對可能會影響被告人量刑情節的一切事實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確保所有關于量刑的事實都被查清。在調查有關量刑情節的事實時,要注意不光對法定量刑情節,也應當對可能影響量刑的酌定量刑情節進行調查核實。
同時,要積極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以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方式對偵查機關未能全面收集、調查證據的行為進行監督,切實改變目前偵查機關重定罪事實調查、輕量刑事實調查的狀況。
(二)建立量刑數據庫,細化量刑指導
只有遵循科學并切實可行的量刑建議標準,檢察機關才能根據量刑情節準確、客觀地提出量刑建議。制定量刑建議標準最直接、最簡單的方式便是建立量刑數據庫。故可通過對本地區近年刑事案件法院判決的量刑情況進行統計,形成量刑數據庫,對各個罪名的量刑情況分別進行總結,統一認定量刑情節的標準,對各種情況下各種量刑情節對法院量刑的影響幅度進行分析,將可能影響量刑的情況細致分類列明,確定各種量刑情節在各種情況下分別增減的幅度,形成可供參考的比較具體可行標準規定。
為保證更加準確地對被告人進行量刑,并有效地對法院的量刑工作進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與法院量刑所遵從的量刑建議標準應當是一致的 ,因此,檢察機關在制定細化的量刑標準時,應與本轄區對應的法院進行深入的交流,就量刑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分歧進行研究商討,達成統一的認識,以便檢察機關和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共同遵守,也便于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工作的監督。
(三)健全法院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的保障機制
為更好地對法院判決的量刑情況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可與對應法院協商并簽署相關文件,要求法官在庭審中給予公訴人充分發表量刑建議的機會,并在判決書中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見作出采納與不采納的回應,加強判決書中的量刑說理。這種說理應當包括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是否采納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據等 。
特別是在法官不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時,更應當詳細說明不采納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以便檢察機關在充分了解法院判決量刑的理由和依據的基礎上,對量刑建議的準確性進行考量,如果確屬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存有問題的,應引起重視,及時加以總結、予以備案;如果參照法院判決關于量刑的理由,仍很難得到判決確定的宣告刑,發現判決量刑確屬畸輕畸重的,應當依法提起抗訴程序予以糾正;若屬于判決量刑不當,但未達到抗訴標準的,則可以個案形式或類案形式向法院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予以糾正。 建立不采納量刑建議說理機制,能夠讓法院在判決時對檢察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充分地予以重視,防止法官無視量刑建議,濫用自由裁量權,使得量刑建議能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審判監督作用,保證司法公正并增強審判機關在量刑問題上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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